(2015)越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吉克阿果木与江艳、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克阿果木,江艳,刘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吉克阿果木,女,彝族,1975年12月6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越西县。被告:江艳,女,汉族,1970年12月9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越西县。被告:刘学文,女,彝族,生于1976年6月25日,四川省越西县人,住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克阿果木与被告江艳、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克阿果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克阿果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克阿果木负担。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克其阿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