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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建英申请执行张中梅、张咏梅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英,张中梅,张咏梅,张中芳,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英,女,194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中梅,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咏梅,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中芳,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娜,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被执行人当庭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