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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与缪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缪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918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大道东侧心海假日1幢。负责人杨军林,支行长。委托代理人翟杰龙、吉伟伟,银行职员。被执行人缪铁。关于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口支行(以下简称洋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缪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缪铁应偿还申请人洋口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人民币2490.08元(计算至2006年5月15日);自2006年5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0.4625‰计算给付。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经本院组织申请人洋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缪铁谈话,被执行人缪铁承诺自2015年8月开始,每月履行执行款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人对此方案表示同意,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32796.08元、执行费392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经作出分期还款的承诺,申请人同意该还款方案,且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暂难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O一五月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郁秋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