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70号原告茆某,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某,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茆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茆某于2015年7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