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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吴红军、孙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明,吴红军,孙凌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陈建明。委托代理人薛春霞,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军(曾用名吴鹏举)。被告孙凌波。原告陈建明与被告吴红军、孙凌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吴红军名下的位于靖江市双港路景馨花园住宅楼南区3幢104室房屋一套,并由审判员张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红军、孙凌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8日,被告吴红军因购房之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时被告吴红军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1000元。被告吴红军借款后,至今未还款,因被告孙凌波与被告吴红军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吴红军、孙凌波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吴红军、孙凌波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吴红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建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说明每月壹仟元利息”。被告吴红军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吴红军与被告孙凌波于2004年7月2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3年12月18日借条原件、被告吴红军、孙凌波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红军向原告借款后,负有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吴红军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被告吴红军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吴红军与被告孙凌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属被告吴红军与被告孙凌波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凌波对此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红军、孙凌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建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5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青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