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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廉守英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廉守英,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廉守英。委托代理人刘伟,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总裁。委托代理人曹春涛,该公司法务专员。上诉人廉守英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廉守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廉守英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廉守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上诉人廉守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