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301号陈志潇与李富斌案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潇,李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陈志潇,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宜章县白沙圩街。被告李富斌,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宜章县笆篱乡联原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潇于2015年7月14日以本案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陈志潇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冬娥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