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何蕾与武汉众合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蕾,武汉众合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947号申请执行人何蕾。被执行人武汉众合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余威。申请执行人何蕾与被执行人武汉众合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洪劳人仲调字第15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众合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蕾从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的补偿款9500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众合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武汉众合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何蕾。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洪劳人仲调字第15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平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