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世俊诉刘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睿,赵世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睿。委托代理人:李刚,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金菊,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俊。委托代理人:吉祥胜,湖北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毕伟,总经理。上诉人刘睿与被上诉人赵世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667号民事判决,刘睿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刚、宋金菊,被上诉人赵世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吉祥胜到庭应诉。经合法传唤,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6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刘睿预交的上诉费53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汤晓峰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李 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