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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创新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中法立民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创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刘大存,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园,赵二坤,上海格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跟武,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东县。原审被告:吉安市环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定代表人:张万罗。上诉人安徽创新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创新公司)不服广���铁路运输法院(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仅根据《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以在广州市内发生的涉及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由原审法院管辖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违背了事实与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虽然运输目的地是广州,但保险公司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并不能基于被保险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提起诉讼,即不能向运输目的地法院提起诉讼。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法的规定,是实体权利,但是民事诉讼法对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并无明确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两种相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与���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直接关系,不应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下简称人保广州分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当维持。本案中,广州为涉案货物运输目的地,本案是因公路运输货物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在广州市内发生的涉及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上诉人已经超过了十天的上诉期,原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裁定书已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上诉人于2015年6月8日才提出上诉,已经超过了上诉期,丧失上诉权利。请求维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查,2013年12月,广州市中发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发公司)与张跟武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张跟武承运中发公司的一批货物,从安徽省合肥市运送到广东省广州市。中发公司为其货物运输向人保广州分公司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后中发公司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雨水淋湿发生货损,人保广州分公���为此向中发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人保广州分公司赔偿后,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张跟武、创新公司、吉安市环球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故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承运人承运的中发公司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造成保险事故,人保广州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中发公司进行了赔偿,人保广州分公司现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起诉张跟武等人,本案应根据被保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目的地在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粤高法(2013)360号)第一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其中第二项第五目规定:“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创新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错误,应当参照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创新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城审 判 员  吴 云代理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