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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文战与王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战,王立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315号原告张文战,男,1960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谦,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被告王立红,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战与被告王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文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