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文战与王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战,王立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315号原告张文战,男,1960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谦,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被告王立红,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战与被告王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文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