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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宝伟与陶梦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伟,陶梦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陈宝伟。被告:陶梦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伟与被告陶梦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梦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宝伟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对被告陶梦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宝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陈宝伟负担。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