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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石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桦甸市桦甸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晓忠,该联社职员。被告:刘某某,男,其他不详。被告:石某某,女,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石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石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石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石某某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12.00元,减半收取256.00元,由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余款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成华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人民陪审员  张春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