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与刘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刘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璩亮,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民,男,汉族,1952年6月23日生。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