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威与曹一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威,曹一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589号原告:何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海峰。被告:曹一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威与被告曹一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关键事实必须经由原告何威本人到庭才能查清,而原告何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威负担。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