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19日,汉族。被告古某某,女,生于1975年2月28日,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