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19日,汉族。被告古某某,女,生于1975年2月28日,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