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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根生与董现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生,董某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431号原告张某生,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被告董某枝,女,生于1971年4月21日。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了原告张某生与被告董某枝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