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根生与董现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生,董某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431号原告张某生,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被告董某枝,女,生于1971年4月21日。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了原告张某生与被告董某枝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