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 刘新安 与被执行人 王坤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安,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安,男,1963年3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坤,女,1979年6月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桐城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5.24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新安与被执行人王坤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玉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马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