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娜某某诉被告西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某某,西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娜某某,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新华大街南4街。委托代理人满达,扎鲁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某某,男,4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霍林郭勒市金湖花园小区F区*单元*楼西侧。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娜某某诉被告西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娜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娜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娜某某负担。审判员 永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福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