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旭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刘旭,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庆,男,汉族,农民。刘旭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刘旭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蓝执字第001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鹏晖代理审判员 孙青青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