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魏振坤与朱连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魏振坤,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朱连刚,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振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连刚劳务合同纠纷(2015)海法执字271号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7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朱连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存款人民币4375元,现被执行人朱连刚已强制履行完毕,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