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与韶关市浈江区海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韶关市浈江区海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住所地吴川市。法定代表人:龙活,厂长。被告:韶关市浈江区海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潘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与被告韶关市××××区海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为韶关市××××区。另外,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为原告送货,故合同的履行地为在被告住所地,即是韶关市××××区。本院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韶关市××××区,且合同履行地为被告住所地,即韶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李小龙审判员 钟阳有审判员 彭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