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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某。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金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