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富平县韦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富平县韦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男,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阳郭中学。被告富平县韦氏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富平县城关镇华朱管区赵坡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韦某某,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富平县韦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