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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少广与韦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广,韦宝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马少广,个体户。被告韦宝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少广诉被告韦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少广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宏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