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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姜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姜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27号原告张永生。被告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生与被告姜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益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