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姜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姜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27号原告张永生。被告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生与被告姜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益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