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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青岛华顺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曲延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顺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曲延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顺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曲延栋,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顺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延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曲延栋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7日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顺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于2015年7月7日到庭缴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顺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