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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执刑财��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洪青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1-5号被执行人洪青林。本院作出(2014)浙舟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洪青林犯受贿罪,洪楚佳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枫园23幢1单元101室房产一套处置所得款作为退赔的赃款予以没收。本院于2015年7月3日至4日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了坐落于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枫园23幢一单元101室房产(包括朝南小院60平方米,地下面积70平方米,车位C1-101号位于地下二层面积12.4平方米)。2015年7月4日,蒋文雅(公民身份号码:××)以156万的最高价竞得(其中包括车位11万)。买受人蒋文雅于2015年7月14日付清了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洪楚佳名下的坐落于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枫园23幢一单元101室房产及小院、地下室、车位等附属设施归买受人蒋文雅所有。二、买受人蒋文雅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肖太河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