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成宝与马克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宝,马克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李成宝,男。委托代理人:马淑伟,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克栋,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100号。诉讼代表人:张明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高峰,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宝与被告马克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宝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宝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李成宝负担。审判员  韩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月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