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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银波与吴晓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波,吴晓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787号原告刘银波,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吴晓娜,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波与被告吴晓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银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