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7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银波与吴晓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波,吴晓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787号原告刘银波,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吴晓娜,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波与被告吴晓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银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