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黄岛区恒安邦信息服务部与徐曙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曙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647号原告:黄岛区恒安邦信息服务部负责人:杨月霞。被告:徐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岛区恒安邦信息服务部与被告徐曙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岛区恒安邦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衍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