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雄与林赛芍、孙云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雄,林赛芍,孙云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315-1号申请执行人:林雄。被执行人:林赛芍。被执行人:孙云弟。关于申请执行人林雄与被执行人林赛芍、孙云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云弟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州镇上蒲州村(所有权证号:04088)、(所有权证号:04090)的房产己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房产系集体土地,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暂不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7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孙云弟名下房产为集体土地,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