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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64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仝海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