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彭玉峰与陈勤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峰,陈勤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彭玉峰。被告陈勤够。原告彭玉峰诉被告陈勤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2个月还,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当日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陈勤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彭玉峰再就借款事实向本院起诉,属于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由原告彭玉峰预交,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文报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玉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