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二润、余香女、韦二旭、于满仓、于绿爱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二润,余香,韦二旭,于满仓,于绿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海岗,职工。被告贾二润,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余香女,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韦二旭,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于满仓,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绿爱,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二润、余香女、韦二旭、于满仓、于绿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贾二润、余香女、韦二旭、于满仓、于绿爱的起诉。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