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辉南县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辉南县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辉南县。法定代表人:闫星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忠海,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王智勇,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