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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武某甲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632号原告武某甲,农民。被告辛某,农民。原告武某甲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晓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甲诉称,其与被告辛某于2005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阴历八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武某乙(辛),××××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武某丙。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自2012年年初以来,由于双方在外打工,常因生活琐事吵打,导致感情破裂,2014年9月,被告自己一人离开打工地,从常州回娘家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辛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甲与被告辛某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一女武某乙(曾用名武某),××××年××月××日生一子武某丙,××××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武某甲、被告辛某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武某甲与被告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