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沽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瑞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