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瑞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