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焦鸿涛与周春燕、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镇祥子微型汽车配件经销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鸿涛,周春燕,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镇祥子微型汽车配件经销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004号原告:焦鸿涛,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210104196411285213。被告:周春燕,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镇祥子微型汽车配件经销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原告焦鸿涛诉被告周春燕、沈阳市新城子区清水台镇祥子微型汽车配件经销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路东波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鸿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鸿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鸿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焦鸿涛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年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