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姗姗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姗姗,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14号原告:刘姗姗。委托代理人:徐大江。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3号C-101、C201房。负责人:谢汉人。本院受理原告刘姗姗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开庭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到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参加诉讼。原告刘姗姗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姗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作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姗姗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诗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