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喻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10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无业。1995年因犯流氓罪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22日因盗窃被云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1日因盗窃被云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5月5日因盗窃被云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喻某来到云梦县城关镇城南开发小区五金宿舍楼内,将黄某的一辆人力三轮车盗走,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云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三轮车已被返还失主。2015年4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喻某来到云梦县城关镇西大路老防疫站旁天辰超市门口,将林某的一辆“飞鸽”牌自行车盗走。自行车已返还失主。2015年5月3日4时许,被告人喻某来到云梦县城关镇肖李社区彩印小区,将夏某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将徐某的一辆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喻某将电瓶和自行车销赃。2015年5月5日7时许,被告人喻某来到云梦县城关镇“白云世纪”工地,在盗窃了工地上的扣件、钢管,准备返回时,被工地人员吉汉明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云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领条、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余某、被害人黄某、林某、夏某、徐某的陈述、吉汉明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娟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