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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美英与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英,杨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783-2号申请执行人李美英,女,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号。被执行人杨旭东,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诚义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礼化街17号3单元1楼2号。申请执行人李美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美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旭东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原二道街12号3层3号房产于2015年4月被苗建国申请诉前保全查封。2015年6月26日我院依职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旭东位于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原二道街12号3层3号房产及房产档案。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卯   元审判员 苏长友审判员赵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