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朱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飞芬与徐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飞芬,徐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朱商初字第35号原告卢飞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浙平。被告徐吉,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白山村外塘2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狄,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飞芬诉被告徐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就相关事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双方达成和解,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飞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刘钟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岑天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