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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与范建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范建忠,马金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51号原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艳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双兰,女,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尊,女,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范建忠,男,汉族。第三人马金凤,女,回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和第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按规定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冬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