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057号原告黄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宇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