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张某某诉何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977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2日。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3日。二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蒲炳南,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23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亦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涂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