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东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兰秋与弥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秋,弥长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216号原告赵兰秋,女,汉族。被告弥长根,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秋诉被告弥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兰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兰秋对被告弥长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殷晓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