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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天龙与蔡桂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天龙,蔡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蔡天龙,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蔡桂兰,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蔡桂芳,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蔡天龙与被执行人蔡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桂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天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蔡桂芳设在上海银行的养老金账户,除此外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0000元。因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仍需时日,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蔡天龙依据本院(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