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树余诉被告曲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董树余被告曲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树余与被告曲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树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董树余承担。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