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培坤与被执行人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培坤,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901号申请人侯培坤,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号居民。被执行人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禹都大道粮贸小区北楼西单元2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庞永智,公司总经理。担保人张根民,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德令晗市黄河路***号。申请人侯培坤与被执行人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侯培坤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在诉讼中提供担保房屋的查封和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侯培坤所有的位于运城市中城办潞村街162号2幢2单元207号房产(房产证号:运市字第983071**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根民银行存款36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户名:张根民,卡号:6222020511011921075)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段运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雅楠